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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課程】誹謗法

【大綱】如何避免妨礙名譽:一條爆料新聞,可能害媒體妨害名譽而花錢消災, 一條未經查證的新聞,可能讓記者被告新聞誹謗, 媒體有言論自由的護身符,但是,新聞報導必備的做法有哪些? 新聞妨害名譽容易被判賠,那麼,新聞報導閃避的做法有哪些? 訴訟時程浪費集團資源,記者與主管第一時間要怎麼處理?

【講師田炎欣

【經歷】媒體總部-法務處經理

【現任】中天電視-新聞部助理總監

Q1:新聞媒體被控告誹謗罪的案件,到底多或少?
1.新聞媒體因為新聞報導被當事人認為侵害其權利,就會被提告,只是當事人要提出民事賠償告訴或者刑事誹謗告訴,會有不同考量。但是目前的趨勢是,民事案多於刑事案件。
2.大部分的電視台,都在台北市內湖區,都隸屬於士林地方法院,近15年來,士林地院共有59件誹謗官司,其中,24件因為媒體自行和解而撤訴,4件被法院駁回,26件獲判無罪,5件判決有罪。
3.任何官司都是成本,新聞在採寫製播時,應以不被告為前提。
Q2:新聞媒體被告,怎樣才能勝訴?
1.刑法310條第三項之規定,誹謗犯罪之阻卻要件,除行為人對於所誹謗之事,
須能證明其為真實外,倘涉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仍不能阻卻違法。
2.我們將此一特別阻卻事由(無罪的理由)的要件,析分為四種情形:
(1)「真實性+私德性+公共利益」
(2)「真實性+非私德性+公共利益」
(3)「真實性+私德性+非公共利益」
(4)「真實性+非私德性+非公共利益」,那麼,只有情形
(5)不得阻卻違法。也就是說,新聞報導,一定要符合真實性和公共利益,被告才能打贏官司。
Q3:新聞媒體被告,什麼樣的報導內容會讓我們輸了?
1.我們擧土林地院的判決,5件被判有罪的新聞媒體誹謗案,無真實性+私德性+非公共利益,3件,無真實性+非私德性+公共利益,2件,這5件 ,「欠缺真實性」是必敗的,所以,新聞查證求真,是一定必要的。
2.蘇俊雄大法官,在釋字509號的協同意見書中指出:「誹謗罪的可罰性,係以言論事實陳述的「真實性」以及「公共利益關連性」兩項標準,….所為事實陳述不真實或雖真實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的情形,立法者則認為此際的人格名譽權益重於言論自由之價值,故此際侵犯到他人人格名譽法益之言論表現,必須受到刑法之制裁。」這段話也就是說,新聞內容不真實,或者報導真實但是卻不涉及公共利益,媒體就會敗訴。
Q4:什麼是公共利益?
1.「公共利益」一詞,乃具有高度不確定之法律概念,在行政法上所稱之公共利益,並非抽象屬於統治團體或其中某一群人之利益,更非執政者、立法者或官僚體係本身之利益,亦非政治社會各個成員利益之總和,而係各個成員之事實上利益,經由複雜交互影響過程所形成理想之整合狀態。
2.一般而言,公共利益係以維持和平之社會秩序,保障個人之尊嚴、財產、自由及權利等事項為內容。
Q5:新聞台和法院,對「公共利益」誹謗要件,如何認定?
1.我們從實際的法院判決實務來分析。被新聞報導的對象,包括政府部門、官員、民代、企業機關、社會大眾、知名人士。
2.我們新聞的報導內容,若涉及下列18種情況,可被認定是公共利益。(1)政府施政之妥當性,例如北市雙星案(壹周刊被告)
(2)公共設施或安全之維護,捷運工程案(三立電視被告)
(3)公職人員執行職務與適任性
(4)犯罪或不當行為的揭發
(5)政治人物言行之可信任性
(6)政府出產商品對民眾的權益
(7)重大交通飛安問題
(8)社會民眾教育問題
(9)社會大眾投資人權益
(10) 醫藥、食品等民生用品
(11)民間企業承攬政府相關標案
(12)涉及兩岸互動發展趨勢
(13) 涉及金融票券公司經營權
(14) 涉及重大刑事偵查案件
(15) 涉及國際重大新聞事件
(16)產業本身具公共利益性
(17) 職業本身具公共利益性
(18)當事人本身是公眾人物。
3.但是,是不是真與公共利益有關,仍應謹慎就其新聞報導內容做審酌。
Q6:對不具知名度的個人,新聞報導他的新聞涉及「公共利益」,要如何認定?
1.我們從實際的法院判決實務來分析。若一般不知名的個人,我們認為他的新聞值得報導,一定要找出他與公共利益的關連性。
2.下列這幾種情況,是被法院認定與公共利益有關的。(1)當事人曾是自願型公眾人物,例如南港輪胎小開告壹周刊案 (2) 與政府官員有所往來,例如酒國名花段玉(新聞人認為她已是公眾人物,但她自認不是)陪酒告壹周刊案 (3) 與知名公眾人物有所互動,例如張如君和李祐寧緋聞告壹周刊案 (4)涉及未成年人之刑事案件,例如報恩家女告蘋果日報案。
3.對不具知名度的個人,新聞報導他的新聞涉及「公共利益」,更應謹慎審核。
Q7:新聞誹謗,只有記者會被告嗎?長官是不是都不會有事?
1.我們以士林地院為例做說明,59件誹謗案中,被告人數達108人次,其中,記者33人次最多,佔5%,媒體負責人27人次、高階主管27人次、編輯和主播16人次、其他5人次。這代表,不是只有記者會被告。其中50件誹謗案,被告都是兩人以上。當然也有多人因先後涉及多案而列被告。
2.新聞部門若是分層負責,主管沒有直接參與或指示新聞的方向,通常不會被裁定有責任。
Q8: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有什麼不同?刑責一樣嗎?
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之一是「公然」,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況(29 年院解字第 2033 號解釋),並且不以侮辱時被害人是否在場為要件(30 年院解字第 2179 號解釋)。至於「侮辱」則以該作為是否對被害人名譽造成負面影響(貶損)來判定。因此除了髒話、攻擊他人的話之外,足以令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理解的諷刺、批評暗喻,或不雅的舉動都可能構成前述罪行。
誹謗罪,是指「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 含文字或圖畫 )」的行為。所以,構成誹謗罪強調作為人是否有散佈意圖。此外,就算沒有侮辱他人的意圖,但若仍造成他人名譽毀損時(如:用電子郵件轉寄未經證實的八卦謠言),同樣也會觸犯「誹謗罪」,或成為誹謗罪犯的幫助犯,即便這些事實並不是自己所捏造。因為法律上的可責性在於行為人是否有惡性,若有,則儘管不是自己捏造的,只是轉述而已,也構成此罪。依刑法 第310條 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又若是以散布文字、圖畫(含透過網路)犯誹謗罪者,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