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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課程】無罪推定與偵查不公開

【大綱】司改國是會議,指稱媒體審判,新聞報導違反無罪推論以及影響犯罪偵查,媒體侵犯人權,國是會議要求NCC修法規範及裁處媒體,並要求檢警機關限制媒體進入其辦公區塊採訪。我們媒體人應該要如何堅持新聞自由的信念,編採製播要怎麼做才不會被罰?要如何落實媒體自律精神?

【講師田炎欣

【經歷】媒體總部-法務處經理

【現任】中天電視-新聞部助理總監

Q1:何謂無罪推定? (無罪推定)
1.所謂的無罪推定原則(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係指
(1)法院判決前應先被假定為無罪。
(2)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2.在新聞處理上,如果該犯罪案件未判決確定,媒體就不可以將這些人先做審判,不可論定其是否真有犯罪情事。
Q2:何謂偵查不公開?我們媒體受到約束嗎? (偵查不公開)
1.所謂偵查不公開(principle of secret investigation)
(1)係指我國刑訴法245條,偵查程序不公開。
(2)該法條限制檢、警、調等執法人員及辯護人,不得對外揭露偵查資訊。
2.當事人、媒體不在限制範圍內,但是,媒體宜嚴守不影響偵查的原則,不因揭露訊息而協助犯罪或者危害人命。
Q3:要到什麼程度,媒體才能報導嫌犯的姓氏或者全名? (無罪推定)
1.法院以前的判決書,在一審判決後,就會載明被告的全名,但是,現在,全部以甲乙丙替代,即使到了三審定讞,露出了被告的姓,但姓名的中間那一個字,也一樣是以圈圈表示,而沒有揭露全名。
2.在新聞處理上,犯罪者的全名,並不是新聞的必要元素,不必然一定要全部揭露。
Q4:新聞媒體不影響偵查,那個界線到底該如何掌握?(偵查不公開)
1.對於任何社會各界關注的案件,媒體站在監督司法與保障民眾知的權利下,適度的揭露偵查進度,是必要的,但是,在揭露偵查進度的案情時,如果會因為新聞報導而洩漏司法單位的原訂搜索計畫,或者提早告知犯罪嫌疑人令其有機會逃亡,那就有違媒體報導的原則。
2.媒體若有機會,可以協助打擊犯罪,如果不想介入,新聞在採寫製播時,應以不協助犯罪為前提。
Q5:犯罪新聞的相關影帶,可以放在網路媒體嗎?(偵查不公開)
1.我們前面提到的四種情況,包括只要涉及國家安全、恐怖攻擊(公共危險)、連續犯罪、公共利益的犯罪案件,站在媒體與治安單位共同打擊犯罪的立場,相關的犯罪事實的影片,是可以被揭露而沒有所謂影響偵查的情況。
2.若是一般民眾投訴、指控、錄製或者監視器畫面,在檢警的犯罪偵查沒有確認有犯罪事實,或者我們媒體掌握的犯罪事證不夠明確時,對於影帶內容,我們在報導時就要小心處理,避免媒體審判。
Q6:以林奕含事件為例,新聞的報導內容,能否公開指明陳星就是狼師?(無罪推定)
1.到目前為止,全案是死無對證,對陳星的指控,是林奕含家屬或者網友肉蒐出來的,陳星到底有沒有犯罪?在沒有確實的犯罪事實與犯罪證據下,媒體大量的引用鄉民的肉蒐訊息,是一個違反無罪推論的最佳案例。
2.以目前的跡證,只能確認陳星是當時的當事人之一,但是他與林奕含之間,到底是什麼程度的親蜜關係,仍然無法得到證實。若老師利用職務誘惑女學生進而對女學生採取性侵害,我們可以從補教的公共利益觀點,將這樣的老師稱為狼師,但沒有證據前,不能說這個人就是陳星。
Q7:如何界定何謂「與犯罪者無關」的新聞?(無罪推定)
1.我們以陳星的例子為例,前一陣子各媒體都在追逐報導陳星妻子與女兒的新聞,甚至批評她們母女為何還可以到處玩樂喝下午茶,這些內容,雖然對媒體來說,可以增加新聞題材,但是,在連陳星是否涉案都還沒有確實證據無法定罪前,媒體就這樣揭露陳星妻女的各種個資(社會活動屬於個資的一環)和隱私,陳星的妻女並不是涉案人,也沒被列為幫助犯,媒體這樣的報導,陳星的妻女有權利提出主張。
2.一般而言,與犯罪者無關的新聞,並非不能報導,但是要看報導的內容與方向,如果涉及到隱私和個資,務必小心。
Q8:嫌犯吸毒被捕,警方提供照片和影帶,媒體報導需要馬賽克嗎?(無罪推定)
1.首先,我們報導時要註明「警方提供」或者「翻攝自警方單位」。
2.最好在報導結束時,仍加註一下警語,言明未判決確定前的無罪推定原則。雖然說當事人在整個審判定讞時有可能無罪,但是,媒體在新聞報導時,因為有所依據,且經過合理查證,有理由確信該新聞為真實,也會讓媒體立於不敗之地。
Q9:有哪些犯罪案件,是媒體必須注意不能揭露個資的?(個資保護法)
1.舉凡關於性侵害、性騷擾、兒少、家暴這四類,法律有規定不能揭露被害人個人資訊,而且,如果加害人與被害人有所關連,可以被連結而查出被害人個資,加害人的資訊,也必須加以保護。
2.其他犯罪案件,仍應謹慎就其新聞報導內容做審酌。
Q10:定讞無罪後,當事人可以要求將過往偵查審理期間的新聞下架嗎?(無罪推定)
1.重大案件,從犯罪偵查、審理到最後定瓛,很多階段都會有新聞出現,若判決確定無罪,依新聞的倫理,我們應該尊重當事人,將過去指稱他有涉嫌的新聞下架,像電子媒體部分,通常我們會在資料檢索上特別註明不得引用。
2.對新媒體而言,如果全部下架有困難,至少應該在該新聞上特別註明,該案件已判決確定無罪這樣的字眼。
3.當然,會有一些非經由我們公司登載或者上傳的影片或者資訊,其請求移除的權利不在我們身上,例如有第三者將我們的影片上傳到youtube,我們即使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將新聞下架,也無法在網路上將新聞全部移除,這部分,在答覆當事人時,亦應一併說明。
Q11:爆料公社的犯罪影片,可不可以直引用?(犯罪影片著作權)
1.從著作權的觀念,引用任何人的資料、影片,一定要先取得授權,在無法取得授權下,當我們新聞又迫切想要引用時,再來看看有沒有可以「合理使用」的空間,思考一下,如何可以合理使用。
2.爆料公社的影片,拍攝人在上傳時,就已經授權給該社群,但是,有沒有同意轉授權,或者有沒有註明不得做任何商業使用,或者註明其他媒體引用時必須取得同意,這個都是我們必須注意的。
3.如果,未經取得授權,而又必須使用時,建議採用有框式的畫面翻攝,而非全畫面的引用,並且一定要加註畫面來源,這樣才比較有保障。
4.再強調一次,對於他人拍攝的犯罪影片,一定要仔細查證一下,避免被有心心移花接木,而且,要注意有無影響警方的偵查行動或者違反無罪定原則。
Q12: 媒體在報導時需要當事人的照片,可以直接從臉書捉取嗎?(個資保護法)
1.我們在利用各種管道取得當事人照片時,首先要思考,這張照片有多少的必要性?其次要思考,這樣的取得方式有多少風險性?
2.如果該新聞當事人的臉書,是設定為「資訊公開」,任何人得以瀏覽,那麼,當我們在新聞報導有需求時,就可以註明來源翻拍其與案情相關的照片,但是,若該臉書設定為「不公開」,那麼,它就具有隱密性質,我們不能強取。
3.在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中,任何人的資料,只要可以利用搜尋而取得,或者是不論被人或自己曾經公開過的,就不算是個資保護範圍,所以,如果遇到類似的情況,可以先從google的管道下手蒐集。